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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1日,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忠、常务副总经理何德䘵向媒体反映:其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凌晨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经法院判决,认定违法。后,一审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赔偿50万元;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依法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再审也被驳回,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亦未得到支持。宁某忠、何德䘵说,经营此4S店前后共投入了400多万,被强拆后却只赔偿了50万,强拆导致法定代表人宁某忠破产并负债。目前,宁某忠被相关债权人逼债并起诉,现家庭已离异,生活困难,只能暂寄住在哥哥家中。

  图解: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被拆前已经营了15年,占地面积1350平米,临街长度15米,高6.5米,注册资本实缴200万,前后共投资了400多万。

  图解: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在2017年9月30日凌晨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强拆,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行终398号判决,认定违法。

  一、本案事实与经过

  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8日,原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主营汽车销售、维修业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具备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及小汽车经营资质,系南昌唯一天津一汽品牌销售4S店。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流巨大,在南昌市有良好的口碑。2017年申请人顺应市场需要进行转型,并投入100多万元。同年9月30日,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公司配件设备、财物、记账凭证、报表等财务凭证和核心资料顷刻间全部损毁。该强拆于2018年9月27日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行终398号判决,认定违法。

  根据相关政策,4S门店的成立对店面的资质、占地规模、店面建筑形式、设备、装备工具、地理位置、法人及人员配置、资金投入规模等都有明确要求和规范,需要具有很高的建店门槛,资质及良好口碑。店被强拆后,申请人的客户无处进行售后保养,给申请人的口碑造成毁灭性打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50万元,也远远小于强拆给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满足4S店的资质要求,更不能重新成立4S店。自拆迁后至今申请人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为此,2020年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再进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内容,可以说一家经营了15年的公司名存实亡。

  二、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的法律观点

  (一)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4901585元,强拆造成的物品损失及无法计算损失项目概括性赔偿包括: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损失物品清单详细记录了申请人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展具展架、办公接待用品、392件售后配件、专用工具的明细,其中392件售后配件均为全新配件,用于申请人售后服务,价值为373132元,不存在折旧问题,需完全计算于损失数额之中。

  2、申请人主张的无法计算损失4002940元为因强拆造成的概括性赔偿数额,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得到法院支持。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对违法强拆房屋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 4901585元,”原审庭审中,法院的审理焦点一直围绕在强拆造成的物品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因违法拆迁行为造成的无法计算损失即4002940元,是如何计算的,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如何得出的,法院均没有询问、审理、审查,即径行认定申请人主张的其他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中直接损失。

  本案中,申请人遭遇的是公司4S店被违法强拆,所有凭证、物品、装修全被暴力拆毁,并因强拆导致停业甚至倒闭。因行业和案情的特殊性,计算损失的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刑事案件,申请人面临突如其来的违法强拆,无法提前对损失进行计算、留档、评估,作为强拆的受害人及弱势群体只能主张因强拆造成物品损失之外的概括性赔偿即4002940元,其中包含装修损失、该地段的拆迁补偿损失、应收账款损失等全部损失之和,申请人对此部分数额的主张也没有超过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根据司法判例,案涉地段的拆迁补偿属于违法强拆的直接损失,包括依法得到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判例,申请人“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强拆时屋内的财物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该地段的拆迁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搬迁补偿损失等,结合本案应当比照《东湖区香江家具城周边(洪都大桥周边地块)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依法获得的搬迁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停业损失,上述款项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应当得到支持。

  (三)申请人全部财务凭证因强拆而灭失,直接导致无法追索债务,遭遇强拆后公司停业至今。

  申请人被违法强拆后,灭失了绝大部分二类维修资质的设备、工具等,破坏了大部分维修场地设施,拆掉了全部销售及公司各部门的设施装备,企业经营所必须的税务各类手续,发票、存根、图章等均在强拆中灭失。在被申请人的暴力强拆中,毁损了申请人的记账凭证、报表等财务凭证和合同等书面材料,原始账簿及原始债权凭证灭失使申请人丧失了结算的唯一凭证,致使申请人无法追索债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本无法继续运营,因自拆迁后至今申请人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2020年申请人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再进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内容,可以说一家成立15年的公司名存实亡。

  据保守估计,因为拆迁致使申请人投入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灭失,应收账款,在被申请人的暴力强拆中,毁损了申请人的记账凭证、报表等财务凭证和合同等书面材料,原始账簿及原始债权凭证灭失使申请人丧失了结算的唯一凭证,致使申请人无法追索债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强权行政、理政的强拆行为导致申请人遭受灭顶之灾,并导致就职于申请人处的员工及其家庭陷入生活困境之中。被申请人在暴力强拆后,对申请人的诉求不理不睬。反而是作为受害人的申请人开始走上长达5年多的漫漫维权之路,并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付出了身体健康。原审法院仅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强拆造成的部分物品损失,该判决结果直接导致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法强拆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实际损失,明显违背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若被拆迁人因违法强拆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合法征收的补偿数额,将变相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不但有失公允,更与立法目的相悖。

  三、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求

  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忠、常务副总经理何德䘵恳请上级领导及人大、纪检、监察、政法、检察院、法院、信访等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并期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启动司法程序给予再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江西津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能还清被强拆后所欠下的巨额债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厚植发展沃土。

  媒体将持续关注此案!

  来源:http://www.dzshbw.com/news/2023/shijing_0313/437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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